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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 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抽样依据GB/T 2828.1-2003和GB/T 2829-2002,型式检验抽样依据GB/T 14437-1997在同批产品中抽取样品,样品数量按第6章规定。
7.2.2 判定原则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各类型铺地材料非阻燃性产品标准的规定。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判定按表8规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数和总不合格数不超过表8规定时判为批合格。
    铺地材料燃烧性能达到GB 8624
B 1 级规定的合格产品称为“一级阻燃铺地材料合格”。
    铺地材料燃烧性能达到GB 8624
B2 级规定的合格产品称为“二级阻燃铺地材料合格”。
    如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达到表4的规定要求,在对产品综合判定前应在检验报告中单独给出材料达到燃烧性能等级的单独描述如“达到GB 8624
B 1 级(铺地材料) 。
    羊毛地毯的烟气毒性项目不作强制性要求。
表8   批合格判定表
批合格判定表
表8 (续 )
批合格判定表
 
7.2.3 复验
    被判为项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用同批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复验,加倍复验的两组试样全部合格判该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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